广州检方首次批捕两出售信息者 给保密义务人敲响警钟

更新时间:2019-05-28 07: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对于一些组织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牟利或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成了司法机关想打击又无从下手的难题。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后,上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对于一些组织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牟利或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成了司法机关想打击又无从下手的难题。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后,上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才首次进入刑事犯罪的范畴。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该院首次对两名涉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批准了逮捕,成为广州市检察机关执行刑法修正案新罪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宗案件。

  据广州市检察院经办该案的检察官吴奕武介绍,自2008年3月,在某高校就读的大三学生黎某从网络上了解到,一些QQ名称为“广州神鹰”、“湖南真相”、“远洋调查公司”的私家侦探公司,在有偿收买一些公民的个人信息,于是他找到了当时在广州某电讯公司番禺服务厅任营业经理的李某。应黎某的具体要求,李某利用其工作的便利,以手机机主个人信息资料每份30元、一份电话清单100元的价格,登录电讯公司的客户资料库,复制了机主的个人信息资料后非法出售给了黎某,李某从中获利近万元。而黎某获取上述资料后,通过网络再次加价转卖从中获利。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后,已经改任服务厅督导经理的李某对其非法出售机主信息的行为并未收敛,还是继续出售手机机主资料给黎某,黎某获取上述信息后转卖给了私家侦探公司。

  今年5月,该电讯公司在就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而开展的自查中发现,已经转任督导经理的李某查询客户的登记资料存在异常,查询的次数与授权都远远超出了其工作的范畴。因此,公司专门派工作人员找李某,就其异常行为进行询问。谈话期间,李某承认了自己出卖机主个人信息资料的事实,该电讯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吴奕武告诉记者,侦查机关经过调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查明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出售、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其中,截至目前侦查机关查实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出卖的信息资料数量为: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期间,即在《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后,李某共出售6份手机机主资料给黎某。

  公安机关于6月18日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呈捕。广州市检察院审查后,随即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黎某。[page]

  吴奕武还专门向记者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七)》前,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由于当时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罪名,因此,2009年2月28日之前的违法行为没有成为司法机关追究的犯罪行为。所以,对其起诉量刑的犯罪事实从《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开始计算。

  “这个案件同时暴露出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些如电讯、保险、金融、交通、医疗等单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防范意识还不够重视。”吴奕武向记者指出,该案中,李某从服务厅的营业经理转任督导经理后,已经没有查询客户资料的权限。但是,由于登录客户资料库的密码是通用的,一直没有更改,因此,李某从职务到权限都已经变更的情况下,还是可以使用通用的密码登录查询客户的个人信息,从而也反映出防范制度的缺陷。

  广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冯磊告诉记者,近年来,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随之出现。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收买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或专门机构,以此从中获利。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前,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打击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一直处于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

  冯磊专门给记者讲了他参与审查的一个案例:2007年6月,公安机关经过举报查明了一宗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其为电讯公司工作人员的便利,以每条150元的价格,将1000条电话清单出售给犯罪嫌疑人熊某。刘某同时出售给熊某的,还有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公民户籍资料和机动车信息登记资料。而熊某加价后,又将上述资料转卖给另一犯罪嫌疑人邱某。

  查实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呈捕。但是,由于当时法律对这一行为没有明确的罪名,所以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得出的结论是:“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有社会危害,且容易伴随上下游的犯罪,但无相应适当的刑法分则罪名,难以定罪。”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实施后,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了法律依据。不过,《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破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的犯罪。因此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冯磊对记者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全社会的关注,首先,公民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还是要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在办理一些业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资料能简单的就尽量简单。同时,能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也应该引起重视,应建立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制度。另外,在公民办理业务时填写的表格,其中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需要那么详细?是否在保证业务处理的同时,可以尽量简化个人信息的登记内容。[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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