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坠楼7天死亡 酒友餐馆医院被诉连带赔偿92万

更新时间:2019-05-2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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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先生因为醉酒不慎坠落楼梯受伤,住院治疗后回家第7天突然死亡。刘先生的妻子认为当时与刘先生一起喝酒的朋友颜某、餐馆的老板陈某以及医院都存在过错,便携不足10岁的女儿和年迈的公婆一起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刘先生因为醉酒不慎坠落楼梯受伤,住院治疗后回家第7天突然死亡。刘先生的妻子认为当时与刘先生一起喝酒的朋友颜某、餐馆的老板陈某以及医院都存在过错,便携不足10岁的女儿和年迈的公婆一起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2万余元。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7年3月14日晚,刘先生与颜某等在陈某经营的餐馆用餐,刘先生、颜某二人要了一大瓶、两小瓶二锅头共饮,两人各饮一半后,颜某被在楼上用餐的同事叫去饮酒。颜某上楼后,打手机让刘先生上楼。刘先生基于朋友颜某的劝说,又饮了几杯,等结束时,刘先生已经酩酊大醉。在无人搀扶的情况下刘先生跟随颜某等人下楼,由于酒店的楼梯太陡,又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刘先生从二楼突然坠落到一楼,当时即昏迷不醒。之后刘先生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胸11椎体爆裂骨折、脱位,脊髓完全损伤,导致下肢完全瘫痪。刘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医生告知他与其妻子完全可以出院了,刘先生遂遵照医生的嘱咐出院回家疗养。但是,就在刘先生出院在家休养的第7天,突然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刘先生是高坠致脑干受损,生命中枢功能衰竭而死亡。

  原告认为,刘先生的死亡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一、颜某劝刘先生过量饮酒导致其醉酒后失去自我防范能力;二、餐馆老板陈某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个体户,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刘先生从楼上坠落;三、刘先生在医院治疗,因医院漏诊脑干受损,加之该医院让刘先生过早出院,治疗不彻底。原告认为三者的上述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了刘先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770798.5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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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赔偿,车祸死亡赔偿有哪些费用
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还有问题的话,可继续追问。
死亡赔偿=死亡赔偿总额×参与度?
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即上述司法解释在17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后,紧接着18条又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说明两者有明确的法律区别。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说,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补偿性质不利于对死者家属权利的保护。我国审判实践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会导致在犯罪引起的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得死亡赔偿金。 如果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对死者亲属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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