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因公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上调
更新时间:2015-09-1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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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深圳调整2015年度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增加418元。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新标准给予补差。
从市民政局获悉,深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相关规定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014 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4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6054元。以此为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原标准为2609元,现标准为3027元,增加418元;因战、因公三级、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原标准为2087元,现标准为2422元,增加335 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原标准为1565元,现标准为1816元,增加251元。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新标准给予补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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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致残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71元,因战因公致残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936元,因病致残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702元,通知规定,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同级财政解决。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发给,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发放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