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社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被判支付精神抚慰金
更新时间:2019-05-28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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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报社擅自从网站下载肖像图片并刊载在其出版的报刊上。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原告张某诉称,他有精神残疾,喜欢穿女式服装。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其穿女装的照片刊登,
某报社擅自从网站下载肖像图片并刊载在其出版的报刊上。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原告张某诉称,他有精神残疾,喜欢穿女式服装。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其穿女装的照片刊登,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原告系精神残疾,属于特殊的社会群体,社会应对这样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而不应对其行为进行嘲笑、取乐。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在对外发行的刊物上刊登原告照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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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摄影大赛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