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条件构成

更新时间:2019-06-0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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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文:无因管理的条件构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无因管理:1.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这里的活动既包


正文:无因管理的条件构成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1.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2.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3.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4.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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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实效3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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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啊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梅兰律师
梅兰律师
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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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的电话卡不是本人转的,是你本人的,这个可以起诉,可以起诉是是谁的电话,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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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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