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包括: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即存在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外表或者假象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进行: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宣称自己有代理权的根据等。
2.相对人依据或者信赖这些外表或者假象,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这些外表或者假象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者懈怠。相对人有过失与否,应当以其是否尽到“善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确定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在时间上应当坚持以相对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于代理行为完成后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欠缺代理权仍然不失为善意且无过失。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