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代理制度。但由于票据法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等特征,故在适用民法代理制度时,应注意变通和调整,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民事代理制度而又符合票据法理的票据代理制度,是学者们不断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一)票据无权代理定义
无权代理,简单说就是有代理的外观形式,却没有代理权的情形。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论民法上代理或者票据法上代理,均须表明本人、言明代理意旨,但票据上的代理多了一个要式性的要求--必须在票上为之。
1、形式要件的具备
对于票据代理的构成形式上有三个要件:记载本人、代理意思、代理人自签己章。签章指代理人须在票据上自签己章,并表明其为代理人及其所代表的本人为何人。票据代理人必须将其和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明确的记载于票据上。
2、实质要件的欠缺
票据无权代理的关键在于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或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就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票据行为而言,代理人是无代理权的,故广义上票据越权代理也应包括在无权代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