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外墙脱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外墙脱落的该住宅楼的全体业主作为该楼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外墙面是小区的公共部分,物业部门对公共部分应有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修管理等相应义务,给业主造成了损害,物业公司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确定应当考虑到设计、施工导致的安全问题。立法调研中很多群众反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应简单地明确为业主,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进一步研究论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房屋使用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因此,增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质量责任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明确,
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内,如果确定是质量问题造成的,受害者可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如果保修期已过,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该大楼并保证其安全的义务。若该小区业主有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可动用这部分资金来维修;如果没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费用就需要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
除“外墙脱落”事件频频发生外,近几年全国各地“高空飞菜刀”“高楼玻璃坠落砸伤人”等高空抛物、坠物的事件也愈演愈烈,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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