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自然身份(即:出生年月、户籍地、住址等)、职业、职务(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内部的任职情况资料)、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料、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主要是获取商业秘密的方法,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生产进行牟利的行为。
2、证明嫌疑人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盗窃商业秘密的作案工具,现场痕迹及其鉴定结论,被引诱、胁迫人的陈述,披露商业秘密的媒介(报刊、杂志、广告、电视、广播的录音、录像等),展示包含商业秘密的样品,载有商业秘密的原件或复制件,从电脑网络中心中央服务器上下载的嫌疑人电脑登录商业秘密权利人电脑的记录及其通过电脑下载的内容,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及其销售记录,使用商业秘密第三人的陈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知情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
3、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证据:中介机构对权利人损失的评估报告,嫌疑人生产、销售产品的账册等及中介机构对侵权人财务评估结论。
4、证明嫌疑人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的证据: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保密合同,用工合同中保密条款、保密守则,技术资料,经营信息资料,有关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
5、其他相关证据。产品价格、购销合同书、订货单、发货单、销售、发票、设备图纸、工艺图纸、设计图纸、设计资料,产品设计(或技术)说明书。等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受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条实际对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计算方法和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
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责任后,在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大小时需要遵循的的准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全部赔偿原则是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的原则也称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确定了全部赔偿原则,也就确定了全部赔偿范围的客观标准。
就其赔偿范围来讲,不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特别规定,而且还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主要部分。
一是实际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仅是指受害的经营者的实际减少,也是指受害的经营者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预期利益。
因此,商业秘密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间接损失是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可得利益,这是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转让等增殖过程中预期可得的利益,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商业秘密而遭受的。比如,由于侵权行为,导致原来准备向权利人购买这项技术秘密的第三人不再购买,权利人可以收入的技术转让费就是间接损失。
在间接损失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值得大家注意,就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对法人商业信誉的损失,事实上法人为建立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会经历一个人力、财力的投入过程,这种信誉会给经营者带来新一轮的经济利益,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不应该忽略对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赔偿。
二是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包括:
(1)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和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这种费用应依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2)被侵权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资料费、打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这些费用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行业的通用标准。
以上三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有关于商业侵权责任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文章,商业侵权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赔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在遭受到商业侵权的行为,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业侵权适用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规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访问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