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责任认定

更新时间:2014-09-0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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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2、恶意诉讼的特征。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体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所侵害的民事客体特征上。由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包含于侵权行为之中,所以它当然的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属性。但是,恶意诉讼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利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而提起诉讼,在外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目的却是非法的,实质上也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为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就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恶意诉讼行为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民事实体权益自然也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客体。

  (一)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法上归责原则不仅有过错责任,还有严格责任。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过错主义,原因如下:首先,如果行为人只是依法参与到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正是法律所允许并保护的,只有当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才构成恶意诉讼进而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公然漠视他人正当权益,并挑战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其主观过错是故意中最为严重的形态。虽然恶意诉讼行为本身属于普通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人无论是在主观恶性上还是道德的可遗责性上都远远大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在此问题上应该采用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态度。2、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须满足这个条件。3、造成了损害事实。无损害,则无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侵权行为作出后,被侵害人首先在意的就是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因此,损害作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具体来说,可能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其中两种或三种的叠加。4、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确立个人责任的基础,以避免责任的无限扩大化,也是限制责任人责任范围的依据。只有当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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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法院认定恶意诉讼
法律分析: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判定恶意诉讼的标准是什么
恶意诉讼罪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 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主观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 2、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 3、实施了伪造事实或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的行为; 4、恶意诉讼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物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