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判例看,具体有以下三种模式:
禁止竞合模式。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允许合同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则法律没有必要分为合同法和侵权法两部分,且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合同履行中的过错只能适用于合同法而不能适用于侵权行为法。不过,法国法虽然原则上认为违约责任成立场合排除侵权行为责任,但对此并非没有例外。例如,犯罪行为场合、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场合、医生在治疗上过失责任及其他类似职业的过失场合,以及运输合同或者寄存合同中原告对加害人的过失能够举证场合等,法国的判例和学说一般认为可以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允许竞合模式。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 823 条的保护。”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是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
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根据英国法,如果受害人被双重违法行为侵害,则他作为原告既可以获得侵权之诉的附属利益,也可以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