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不同分类: 如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也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是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都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的是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法律后果,事实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并且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通俗一点理解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追求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是客观上依据法律的规定却引起了法律后果。
合约行为和违约行为都属于法律事实,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但在进一步的划分上是有不同的,二者属于不同的归属。一种以北大魏振瀛教授为代表的认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并未加入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考量,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都是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而依据法律规定的要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属于事实行为。另一种是以西南政法大学的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认为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在这种分类中,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只能作为违法行为的子概念,同时不能归类为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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