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害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9-06-0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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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并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比较说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雇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为依据,推定其未尽精心选择和监督之义务,而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雇主
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并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比较说来,实行
过错责任原则,以雇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为依据,推定其未尽精心选择和监督之义务,而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雇主都应当承
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并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比较说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雇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为依据,推定其未尽精心选择和监督之义务,而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雇主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做法更为合理。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在构成上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雇主与雇员存在雇佣关系,这是雇员身份产生的前提。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可以考虑以下四个要素:(
1)双方有无劳动合同关系(口头、书面的或事实上的);(
2)雇员有无领取雇主支付的报酬;(
3)雇员有无为雇主提供劳务;(
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指挥和监督。第二,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雇员在民事活动中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可能为雇主的利益从事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可能为自身利益而从事个人行为。雇主仅对雇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个人行为由雇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行为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即是说,撇开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不谈,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行为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与一般自然人在类似的情形下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并无本质区别。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由雇主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雇主在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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