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矸石自燃谁负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02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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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环境损害】矸石自燃谁负赔偿责任?[典型案例]1998年以来,辽宁阜新矿务局设在东梁乡岗岗村的排矸场,由于矿石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气体,使邻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受到污染损害,受害村民遂请求当地环保部门处理。环保部门受理此案后,

  【环境损害】矸石自燃谁负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1998年以来,辽宁阜新矿务局设在东梁乡岗岗村的排矸场,由于矿石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气体,使邻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受到污染损害,受害村民遂请求当地环保部门处理。环保部门受理此案后,会同有关人员现场查明,矸石自燃仍在继续,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且周围没有其他污染源,矸石场两侧农作物及果树不同程度受害,枯黄、枯死达86亩之多。附近监测站对东梁排矸场进行了连续5天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监测数据表明:东梁排矸场附近的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的日均值大大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监测分析报告指出,二氧化硫是影响东梁排矸场附近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专家鉴定结论认定二氧化硫严重超标,且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及果树生长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而阜新矿务局则辩称,矸石自燃乃意外事故,非其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阜新矿务局能免责吗?

  [法律分析]

  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适用无过错(又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环境事故发生后,只要环境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了环境损害,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均不考虑),均应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均为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矿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1)矸石自燃污染了环境。(2)矸石自燃使农作物及果树受害。(3)矸石自燃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与矿务局疏于管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东梁乡岗岗村的受害村民可在污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污染损害责任明确,而矿务局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请示当地环保部门对矿务局作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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