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更新时间:2019-03-22 11: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司法实践当中,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以及特殊侵权这两种,对于特殊侵权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相应的归责原则以及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找法网为您介绍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一、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三、常见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也称职务侵权责任。

  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即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以及放射性的业务操作活动。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特点是地下施工单位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地上建筑物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建筑物上悬置物坠落,且都造成了他人损害,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财产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全部承担。如有财产,则从侵权人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特殊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害侵权以及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等八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是存在一定差别的,两者不能混淆。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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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那些请款下可以免责
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 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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