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6-04-2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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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有何不同呢?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具体区别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两者的特点和区别如下:

  首先,法律没有对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则直接规定了具体种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对于一般侵权的类型,民法通则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种类,法律则作出了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21-127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其二,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其三,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上面所列举的8类特殊侵权行为除了第125-126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责任与建筑物责任采过错推定外,其余皆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过错推定也就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其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三)规定被害方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五,适用法律不同。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对特殊侵权有规定的,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特殊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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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
一般与特殊侵权区别大,一般侵权依过错定责,特殊侵权则不论过错。举证责任上,一般侵权原告举证,特殊侵权则倒置,由被告自证无过错。处理方式上,可协商、调解或诉讼。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般与特殊侵权责任不同。一般侵权需证明行为人过错,特殊侵权则不论。处理时需分析案情,确定责任类型,再依法选择适用归责原则,明确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是什么区别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 1. 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 2. 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要素,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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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爸已经70周岁了,超过法定退休年纪,无劳动合同,有可能构成劳务关系具体能赔偿多少要看包工头过错比例
你好,很高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要积极应诉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分钟前
法务要你个人征信这事得谨慎。一般正规用途比如涉及重大业务关联、员工背景审查等会要征信,但得有合理理由
是有点问,你可以找这个相关的那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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