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法依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关于该要件的界定,一般意义上理论界对"无合法依据"存在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不同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对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这一构成要件应依照各种具体情形分别说明无合法依据的含义,将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按一定标准依不同情况分别说明,并建立完整的体系,有助于我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但本文只对一般意义上关于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的学说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对各观点的阐述
1、统一说的观点
采统一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当得利应有其统一的基础,而所谓无合法依据的原因也应有其统一的意义。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无合法依据"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财产或者利益的变动违反公平正义或者共同生活准则的,应有一个统或者欠缺权均为"无合法依据"。 持该种观点的又分为公平说、债权说、法律关系说三类。持公平说观点的认为,所谓"无合法依据"是指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债权说主要认为"无合法依据"是指没有债权关系而取得财产利益。法律关系说则认为,"无合法依据"是指财产发生转移的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了。
2、非统一说的观点
采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不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所谓无合法依据也不能求其统一的解释,而只能就个别的不当得利,探究其所以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对其应进行分别解释,对不当得利的"无合法依据"这一构成要件难以用统一的概念进行说明,以违反公平正义、正法或者欠缺权利基础说明不当得利的类型不严密,且不适应不当得利的复杂的现实状况。
(二)对两种观点的分析
从上述对统一说与非统一说这两种观点的阐述中可以看出,两者并非对立不能相容,统一说在一定程度上顾及了不当得利的类型化,而非统一说在一定程度上又要以统一说的理论或者观念作后盾。但是统一说观点的固有缺陷在于不能圆满解释和说明所有的不当得利类型;而非统一说则能从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基础入手,克服统一说的固有缺陷,故大陆法系的学者多主张非统一说,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王利明等教授均持该观点。非统一说认为,不当得利可分为基于给付受利益及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两个基本类型,现代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正是建立在这个基本划分之上。将不当得利类型化,有助于观察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无合法依据,也有助于厘清"无合法依据"该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综上所述,非统一说在探讨各种类型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上无疑更让人容易理解和把握,但实践中不妨将二者结合,以统一说为基础,以非统一说为辅,以更好的判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无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