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罗马法,近代以后各国民法相继建立了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弘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包括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又包含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又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在目的上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考虑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的主观意图至关重要。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获受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的适用。就同一案情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