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
直接物质损失部分以实际损失来界定赔偿数额。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伤残情况和赔偿标准执行。
在离婚分割财产后,无过错方所有的财产中,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部分,由过错方负责赔偿;赔偿数额以恢复原状或能正常使用所需费用为限;过错方实施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造成夫妻共有财产明显减少,由过错方负责赔偿,赔偿数额可根据过错方正常收入情况、扶养义务、挪用款项的数额来确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等确定。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持续时间长,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失大就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高于一般的家庭暴力。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