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婚姻幸福、家庭美满是每个人的生活追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事与愿违。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 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而引发的各种家庭和社会问题也逐年增多,特别是家庭暴力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据全国妇联1997年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访总量的34.5。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组织了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29.2的家庭
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现象,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这方面的投诉分别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长7.3,1998年比1997年增长482。自1981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居高不下,1999年审理119.9万件,比1980年的27.2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8.1%。另据有关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40以上。
从以上数字看,我国婚姻家庭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不仅身体上受到严重摧残,心理上更留下难以愈合的伤疤。但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得不到法律救济。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4月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了不少新的内容,修改了一些与时代和制度不相适应的部分条款,使婚姻法更趋完善和成熟。特别是离婚赔偿制度的确立,为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其主要功能是:(1)遏制。通过运用赔偿的方式使得有过错方为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遏制其从事违法行为的?年;(2)补偿。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使得受到侵犯的权利人的相对利益得到补偿,从而强调国家对权利的保护;(3)社会利益衡量。即国家通过衡量侵权行为责任设置过程中社会财富和人员间的相互关系,达到最佳或是均衡,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保护平等地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补充,它保证了在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可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缓解了立法者在自由离婚和社会约束矛盾中的尴尬境地,也是必要时为当事人提供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情感的自由选择,但法律同样应当对已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也是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我们倡导离婚自由,减少离婚的社回成本和心理成本,但当事人违反婚姻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应有的代价。否则自由离婚主义会为一些缺乏家庭责任感甚至道德败坏者所利用。例如有一些人在享用了最大的婚姻收益或通过再婚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时,就可以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而精心经营婚姻、全心投入家庭的一方的收益常受损害或被剥夺,这势必导致婚姻道德的失范和社会的不公正。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次新的《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有过错方能起到一定惩治作用,对其他人也能更好的起到警戒作用,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