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该规定对于保护离婚无过错方,制裁离婚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精神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有以下四种情形: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一般是夫妻另一方,虐待和遗弃的行为情节严重者,亦可以以犯罪论处。
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确立的初衷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应科学把握其尺度。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有以下几点:①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而且必须是行为上的过错。②夫妻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③受害人无过错。④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⑤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上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可见,我国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严格的实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