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一)协调立法发展的需要
1、消除立法矛盾
从上述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在对待精神损害赔偿上采取完全相反的、矛盾的态度,这种立法上的冲突不仅使得法律体系存在较大漏洞,让犯罪行为人有机可乘,也使得受害者在适用法律时无所适从,诉求难以得到满足,不利于保护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有助于消除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的矛盾与冲突,有助于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协调发展,从而使立法体系更为严密和完善,使司法更为合理,不给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使立法真正达到公正公平。
2、顺应立法发展潮流
现如今,人们对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越来越重视,呼吁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声音越来越多,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大趋所向,是顺应立法发展潮流的需要。从国际立法形势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论他们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系,还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分离体系。而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也体现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可能,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说明,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刑事案件受害者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据侵权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许多现实的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并不大,反而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十分严重的。那些认为受害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拜金主义的观点都是极为片面的,他们忽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安抚、调节作用,他们打着道德的旗帜剥夺了受害者提出合理诉求、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因此,我认为,只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才能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赔偿,才能使受害者的人格权、尊严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得到真正的、完整的保护,才更有利于树立公民对立法以及司法的信任,树立法律的权威。
(三)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在不断变化、更新,对精神权利也予以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全面维护公民精神权利的需要,是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平复、安抚、调节等作用,有助于受害者克服精神上受到的损害,平复愤怒、恐惧等负面情绪,也有利于惩罚和预防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