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更新时间:2019-06-04 1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题目:论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内容提要: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及引进先进生产力,从而导致国外一些不良生活方式的乘机涌入,及一些人饱暖思淫欲的邪念复出,极大地危害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这次修订婚姻法后首次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修订后的婚姻法第

  题目:论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 提 要 :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及引进先进生产力,从而导致国外一些不良生活方式的乘机涌入,及一些人“饱暖思淫欲”的邪念复出,极大地危害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这次修订婚姻法后首次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界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主体等。

  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有过错配偶提出赔偿,但对通奸行为、对第三者的故意过错能否进行赔偿,以及过错程度,如何赔偿,何时提起赔偿,何种离婚程序进行赔偿等界定的不够周详。

  主题词│ 婚姻损害赔偿,主体责任、范围,精神损害、时间

  论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山东至顺律师事务所 孙近连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科学调整和稳定是社会进步、文明昌盛的标志。我国于1950年制定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198l、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这两次修改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出现后作出的。其中1981年的修改是在“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的,2001年的修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依法治国方略确定的前提下开展的。政治制度的变革必然带来社会生活的变革。因而,修订婚姻法是顺势而为,是社会主义新形势下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立现代生活制度,巩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重大举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在得到引进及发展的同时,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机涌入,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后,“饱暖思淫欲”的邪念复出,抛糟糠,包“二奶”,找情人等,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所以,为了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再次修订后的婚姻法给予了明确界定,我国这次新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明确制定了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并在修订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应遵循的原则、内容范围及主体责任与条件等。

  一、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双方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一方的过错是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尽义务的违反,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损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其《婚姻法解释㈠》第29条规定,权利主体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过错方的配偶,义务主体是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page]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着过错。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的,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应作狭义理解,是指法定的过错即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婚姻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自愿结合。人具有自然属性,是一种社会动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存在着争执与纠纷。在婚姻家庭中,难免会发生一方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违背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的情形,夫妻双方总会存有或大或小过错。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规范的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过错都要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否则婚姻关系之间就没有标准了。第二、婚姻当事人存在着的过错,并非都影响到夫妻关系的存续,只有某些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才会伤害夫妻一方的心灵,给夫妻一方的精神造成损害,由于每个人感知能力的差别,对是非评价也有所不同,对于哪些行为是属于危害较大过错,哪些行为是不属于危害较大过错,都应制定法律来统一规范。

  (二)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一般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配偶一方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必须存在着法定的过错行为,即存在着《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中的行为。

  1、重婚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事实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4日法复[1994]10号文件规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通奸与姘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姘居的,过错的配偶一方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共识。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过错配偶一方能否作为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一种认为是可以,另一种认为不可以。笔者倾向前一种观点。理由是:(1)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姘居是指有配偶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性关系目的但不以夫妻名义临时公开同居。二者的区别在同居是否公开,通奸是秘密进行的而姘居是公开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的《婚姻法解释㈠》第2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实际上是指除了重婚以外的姘居、通奸行为。(2)虽通奸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秘密性,但无过错方配偶知其配偶方与他人通奸,其无过错方会感到羞辱、沮丧,在精神上产生一定的痛苦,从而造成一定损害。对其精神的慰抚,需通过一定物质补偿来填补其心灵的创伤。[page]

  3、家庭暴力行为。依《婚姻法解释㈠》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作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而言之有两种,即精神上的暴力和肉体上的暴力。精神上暴力通常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讽刺和咒骂等,肉体上的暴力通常表现为受害人进行殴打、捆绑、残害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三)对于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中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也有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宜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其理由是:(1)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主要原因问题是道德问题,不应将道德调整的问题纳入法律范畴;(2)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权利义务,但赔偿请求人与第三者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如果将第三人纳入离婚损害中,会人为地扩大、激化矛盾,造成离婚不再是配偶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与救济,而是三方甚至多方的事情,复杂了离婚案件;(3)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第三者处于隐蔽状态,在离婚时不好界定和追究。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因为:(1)我国宪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104条、婚姻法第3条规定,对合法婚姻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中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虽然《婚姻法解释㈠》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们不能以此来否定追究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2)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者介入妨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性权利平等地享有,即妨害了无过错方配偶应当享有的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权利;也同时妨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者介入的引起的离婚,是对无过错方配偶权最大侵害,丧失了配偶权,会给无过错方配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无过错方配偶要求第三者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以慰抚其心灵的创伤,并惩罚侵害人。受害方的这种请求,不论于法于理均不为过分。[page]

  二、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与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因而,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第一,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等违法行为。

  第二,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的既成的财产或人身、精神损害事实。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否则与婚姻法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出发点相违背。当然出现未导致离婚结果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但那样只能使婚姻陷入另一种的危机中。

  第三,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只要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的离婚,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制度。

  第四,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应该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问题,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以至婚姻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备了所有离婚赔偿的条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赔偿。

  三、婚姻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page]

  对于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离婚赔偿情形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现在看它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一)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要求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让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让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作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让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二)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太大的区别。

  (三)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四)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遗弃,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且大多存在对共同财产不知情现象,存在举证不能情况,这就要注重调查、收集财产证据,正确分割财产,并加大对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严惩以霸占、规避共同财产为主要目的的过错方。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正确、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赔偿。赔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它是以财产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为外在形式,但绝不等于财产分割。在赔偿的方式上,还可以同时适用其它民事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六)对于通奸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赔偿请求,并在处理上应与重婚、同居一样依照损害的实际后果判决通奸一方予以赔偿。对于这种违背忠实原则及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应当灵活使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重大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其他过错行为,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及公正性。[page]

  四、确定婚姻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六种因素,但是具体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笔者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结婚时间。

  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所以,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二)侵权情况

  侵权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序如何,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以及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起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

  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三)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或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其赔偿数额要高;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四)经济因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也要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page]

  五、行使婚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问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时间问题, 《婚姻法解释㈠》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还有不详之处,值得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起时间原则上适用于离婚的程序中,但过错方提出离婚的除外。我国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来看,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进入离婚的法律程序,例如配偶一方存在着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另一方配偶造成损害,但双方均没有提出离婚的,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过错方配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配偶一方须提出离婚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依附于离婚程序而存在,或者说,没有离婚的程序就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适用于离婚程序中,但有例外,从《婚姻解释㈠》第30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来看,如果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胜诉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赔偿诉讼。这是婚姻法对无过错方配偶的照顾,体现了法律正义价值取向。

  (二)离婚后一年的涵义。《婚姻法解释㈠》第30条第2项、第3项规定,过错方提出离婚胜诉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离婚后一年”的规定有歧义,即1.不能明确“离婚”是指程序上的意义,还是实体上的意义;2.不能明确“一年”是指诉讼时效,还是指除斥期间。笔者认为,这里“离婚”是指实体上的意义,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配偶关的解除;“一年”是指除斥期间。理由是:1.《婚姻法解释㈠》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法院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关于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时,这时可以说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了。如果“一年”是指诉讼时效,那无过错方配偶应在法院告知权利义务事项后一年内出损害赔偿。这与《婚姻解释㈠》第30条的立法原意有悖,所以“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不存在着中断、中止、延长。2.如果“离婚”是指程序上的意义的话,假如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胜诉时,无过错方提出上诉时,离婚案件要经一、二审程序,一、二程序审理案件总的期间有可能超过一年,这与《婚姻法解释㈠》第30条第3条的规定存在冲突。

[page]

  (三)离婚损害两种法律程序。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方有第46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规定在离婚程序中可提出。笔者以为,离婚损害赔偿也适用登记离婚程序中。例如配偶双方私下提出协商离婚的,虽末到民政部门去登记离婚,无过错方也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对于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可由配偶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9073
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地位。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
婚姻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责任以及财产的损失情况来考虑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离婚赔偿损失,男方出轨
你好,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
论合同离婚制度或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坏赔偿制度有下列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出现。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 2、行为人存在重婚;有配偶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地位
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
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损害赔偿概述
婚姻损害赔偿概述
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您好请问有深圳职工社保卡转本省灵活就业还需要从新办社保卡吗
社保卡转移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操作方式。若您仅变更参保类型而未跨地区,一般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社保关系变更手续,原有社保卡仍可继续使用。若您跨地区转移,除办理
当年变更了股权,后又减了资,新股东先占比20%,减资后占30%,工商年报股权变更信息栏怎么填写?
,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如实填写变更后的股权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包括认缴额、认缴出资期限、
用别人的账号帮助别人充值交易违法吗
使用他人账号充值交易,常见处理方式包括合法合规的代理充值和非法冒用的侵权行为。合法代理需有授权,非法冒用则涉及侵权。选择方式时应考虑授权情况、交易性质及法律后果
父亲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我入党吗
在入党审查中,如组织对家庭成员背景有严格要求,父亲受到行政处罚可能会影响你的入党申请。这时,你可以主动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父亲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