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人格权人人享有,不因年龄、性别等而有区别。即使是儿童也有民事权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其人身权遭到非法侵害时,同样有权要求赔偿。当脱衣搜身的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权和人格尊严权,造成被搜身儿童萎靡不振,就属于精神受损害的外部表现,其监护人可代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