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规定。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将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诸多法学专家学者均认为,有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没有一个细化的规定,这样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细化的标准,操作起来不方便,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会导致司法腐败和引发社会矛盾。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粗略谈一谈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概念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人身权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同时,使该公民或者其亲属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致使当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则当事人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从客观上来讲,是一个与市场商品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告诉我们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仅因为它是精神上的无形损害,就将其弃之不管,不予赔偿,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