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之依据

更新时间:2019-06-03 13: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关于刑事被害人能否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及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精神损害应当允许依照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给予物质赔

  关于刑事被害人能否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及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精神损害应当允许依照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给予物质赔偿。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只有受到“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商品化;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平复和抚慰被害人的精神,而刑事诉讼中依据刑事法律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精神方面最好的安慰,也就无需再用经济赔偿的手段制裁被告人了。笔者对上述观点及所持理由均不能苟同,笔者认为,对精神损害应当允许依照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给予物质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符合现代立法的发展趋势。现在非财产损失作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应顺应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来。

  (二)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将公民的人格、名誉当成了商品。人格和尊严不能等价交换并不等于说对损害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不能用金钱来补偿。补偿不是以等价交换为基础,补偿的范围不限于有价损失,也不囿于金钱补偿。

  (三)实行精神损害补偿有利于缓解和消除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被害人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单靠给被告人以刑罚惩罚是不能弥补的,如果用精神补偿的办法,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在过失性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坐牢对受害人没有多少意义,重要的用民事赔偿抚慰被害人。

  (四)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被害人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不赋予被害人这样的权利,那么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供被害人选择,一是通过“公了”给被告人刑事处罚但自己得不到赔偿,二是通过“私了”不给被告人刑事处罚但自己能得到物质赔偿,两者权衡之下,可能很多刑事被害人会选择后者。所以,应当从法律上赋予被害人这样的权利,使被告人既会受到刑事惩罚,又能使被害人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应当是被害人最愿意做出的选择。

  (五)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与此相应,我国刑法在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在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说明,我国刑事立法已经对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所规定。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表明我国民事法律承认并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因此,刑事法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应当与民事法律的规定接轨,吸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问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未审,附带民事诉讼能开庭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现在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是女方想要追究吗?
公司可合理核实病假真实性,但不得强制指定复查。凭正规医疗机构证明请病假,用人单位应依法批准并支付病假
可是什么案子?什么案子,详说说。
瀛穗律师
瀛穗律师
1分钟前
你好,这个是算的,女方是未成年,现在对方的诉求是什么呢
您好,学校有学校的规定,觉得有问题可以投诉到教育局
你好,我们可以处理您的案件。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