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民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很多人都在研究。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计算方法上,您有什么意见?
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有诸多学说,归纳起来为,分为以下三种基本观点。一是单一功能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惩罚的功能或者补偿的功能。二是认为双重功能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两种不同的功能,互相作用。三是三重功能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仍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法这三种功能。
我的意见是,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慰抚和惩罚三重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功能,就是通过加害人的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平复,其中对实际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害是纯粹的补偿;对精神损害,是补偿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法律通过责令加害人支付金钱,保护受害人利益,加重对致害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功能,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但是它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的享受。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满足的方法。这种需要的满足,恰恰是为了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改变受害人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则,以及区加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是:
一是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应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二是比照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目前立法有规定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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