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可评定为二级伤残?
更新时间:2019-06-09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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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34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二级伤残: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
根据《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34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二级伤残: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34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二级伤残: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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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翻对方轻伤二级鉴定?
伤残鉴定被推翻后,当事人需按照最终鉴定结论索赔。另外,最终鉴定结论是不可以推翻的。<br/>
已定为工伤,伤残还没定,这样的情况大致可评为几级?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什么样的伤算轻伤二级伤残?
重伤的标准: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情形则包括构成植物生存状态;或者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