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受伤应由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19-06-09 09: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受伤应由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一、据以研究的案例韩某于2002年10月进入区环卫处从事道路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与环卫处签订了一份《岗位责任书》,该岗位责任书对韩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有十分具体的管理规定,并有详细的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受伤应由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韩某于2002年10月进入区环卫处从事道路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与环卫处签订了一份《岗位责任书》,该岗位责任书对韩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有十分具体的管理规定,并有详细的奖惩规定。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受伤应由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韩某于2002年10月进入区环卫处从事道路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与环卫处签订了一份《岗位责任书》,该岗位责任书对韩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有十分具体的管理规定,并有详细的奖惩规定。2003年9月清晨,韩某在工作区域内工作时,被一辆大货车挂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区环卫处承担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由肇事司机支付,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肇事方与韩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及后期治疗费共计3.2万元,该项费用已全部支付给了韩某。韩某出院后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认定工伤的行政部门——区人事局申请认定工伤。区人事局在收到该申请后进行审查后认为:区环卫处没有按区人事局的要求的程序使用临时用工,并且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该申请不属于人事部门受理范围,作出答复不予受理。韩某不服即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经复议认为区人事局的答复程序和依据合法,维持了人事局的答复。韩某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事局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案虽然最后经区人事局给韩某和区环卫处作工作,达成了调解协议,以韩某撤诉而告终。但由此案引发出的深层次的问题—— 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权益保护却应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二、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后,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而在补偿之前由国家有权机关或授权机构进行工伤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劳动者权益受到国家保障的入口,他的主旨是在调节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利益平衡,作为弱者的劳动者利益无疑是国家首先要维护的,哪些人应纳入工伤保障条例,哪些应由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约定,这都应由立法者认真进行考量。

  韩某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和因工作原因受伤,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关补偿,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相互推诿,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维护,这也是我们在建设合谐社会中不合谐的一个因素。

  此案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韩某受伤是否属工伤;二是韩某的工伤认定应由哪个国家机关管理。韩某是否属工伤?国家关于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条例》以国务院名义颁布,属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目前是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韩某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内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属工伤,这是没有什么异议的。之所以说属于工伤是因为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一是韩某与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虽然目前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 ,但至少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主体合法。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视为用人单位(因此韩某所在的环卫处是用工主体),而韩某的身份就是劳动者。

  二是程序合法。从形成劳动关系的程序来看,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基础标准,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我国劳动法未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提出具体要求,给一些用人单位规避劳动行政监管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判断劳动关系确立与否带来了难度。因此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范围第2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可见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和权利,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可见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存在的绝对前提条件。在本案中可以看出环卫处与韩某虽然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签订有一个岗位责任制,但是环卫处个体工作中不仅提供了劳动工具,而且履行了具体管理环卫工人的职责,其岗位责任制名为承包合同,实为一个变相的劳动合同,据此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page]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受伤应由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韩某于2002年10月进入区环卫处从事道路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与环卫处签订了一份《岗位责任书》,该岗位责任书对韩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有十分具体的管理规定,并有详细的奖惩规定。2003年9月清晨,韩某在工作区域内工作时,被一辆大货车挂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区环卫处承担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由肇事司机支付,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肇事方与韩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及后期治疗费共计3.2万元,该项费用已全部支付给了韩某。韩某出院后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认定工伤的行政部门——区人事局申请认定工伤。区人事局在收到该申请后进行审查后认为:区环卫处没有按区人事局的要求的程序使用临时用工,并且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该申请不属于人事部门受理范围,作出答复不予受理。韩某不服即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经复议认为区人事局的答复程序和依据合法,维持了人事局的答复。韩某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事局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案虽然最后经区人事局给韩某和区环卫处作工作,达成了调解协议,以韩某撤诉而告终。但由此案引发出的深层次的问题—— 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权益保护却应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二、问题的提出

相关文章 · 工伤认定应当属地管辖还是统筹地管辖? · 签署劳动合同才便于认定工伤 · 营运途中的哥遭人殴打 法院认定应属工伤
特别推荐 · 国务院修订条例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 工伤认定标准和工伤损害赔偿标准如何?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参公单位职工工伤找那个单位,如何办理伤残定级?
您好,您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吗,具体情况可以详细说明吗
事业单位工伤赔偿,找哪个部门解决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
相关知识推荐
问题没解决?立即咨询律师
平台保障
优选律师
快速响应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去咨询
没有想要的解答?推荐咨询本地专业律师
平台律师团
已服务 9.9万人
响应 2分钟内
7x24小时在线服务
针对性解决方案
咨询我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6分钟前
发现短剧里人物名字和本人名字一样,通常不算侵权。因为名字并非特定人独有,仅名字相同难以认定侵权。但如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7分钟前
在刑法中,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若存在以下情况可能不被采信: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5分钟前
这种情况有可能找原公司索赔。虽然当时只是口头告知经理,且已离职,但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过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6分钟前
这得看具体情况。要是光伏公司安装时操作失误剪断电线,那光伏公司担责;若邻居让光伏公司这么干或者自己操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7分钟前
这种情况您可先和厂里沟通,了解办不下来退休的具体原因。若因2003年间隔一年有问题,可收集能证明您工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7分钟前
不太理解“当了43个兵”啥意思,估计是当了43年兵。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0分钟前
不接收快递、不激活一般不犯法。这属于你对办卡邀约的拒绝行为,没和对方达成实际合约。不过最好提前和卖家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1分钟前
别着急哈,一般正规咨询渠道不会随意收费的。你先看看问的平台是不是正规的,要是遇到不合理收费情况,保留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