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
更新时间:2019-06-06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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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行政执法机关要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外,其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
依照《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
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除行政执法机关要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外,其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罚款。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所谓违法收入,是指因提供运输、保管、仓储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所获取的非法收益。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对构成犯罪的,结合其行为,依照《刑法》关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各个具体犯罪的
共同犯罪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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