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受侵害是否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8: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公众在医疗、交通事故、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方面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结合相应案例,解析了《侵权责任法》有关赔偿的特殊规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公众在医疗、交通事故、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方面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结合相应案例,解析了《侵权责任法》有关赔偿的特殊规则。

  损失难计算时按顺序确定赔偿额

  ●法条检索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确定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内容解析

  在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赔偿额度的确定遵循“损失额优先、获益额其次,法院酌定额最后”的操作规则。但是适用该规则要注意几点:一是仅限于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权损害的情形;二是仅限于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不适用于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三是上述操作规则有先后顺序,只有前一种确定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种确定方法;四是人民法院只能在穷尽前述方法,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损失额酌定,且该酌定具有法院职权性和终局性。

  ●案例释法

  小王是一名时装模特,某广告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该公司广告的代言形象中,其后小王向该广告公司主张侵害肖像权的财产损失。由于小王与经纪公司解约之后一直待岗,因此某广告公司使用其肖像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难以确定,于是小王要求该广告公司按照其获益赔偿经济损失。但某广告公司是给自己做的广告,具体收益难以确定,双方就赔偿额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法院在确定无法计算具体损失额或获益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小王同行同时期的代言费情况、广告时间段及影响力等等情况,最后酌定了侵害小王肖像权的经济损失额度。

  可协商确定分期支付赔偿方式

  ●法条检索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赔偿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则,即“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内容解析

  分期支付赔偿方式是一次性赔偿方式的补充与变通,是对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利益保护的一种平衡,通过《侵权责任法》予以明确规定具有现实意义。但是,适用该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损害赔偿支付方式是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并非无须征求双方意见一律强制一次性全部支付。其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次性全部支付是支付方式的原则。其三,分期支付是一次性全部支付原则的例外,只有在赔偿义务人充分证明其确实存在支付困难的情形下才能分期支付,且必须同时提供相应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品抵押、质押等。其四,在赔偿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也没有提供担保的能力时,赔偿权利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有限执行原则,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案例释法

  小李在骑自行车上街的过程中,撞倒了一位老人,造成老人下肢瘫痪。法院判令小李承担赔偿责任,老人要求小李一次性全部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但小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想减少支付或分期支付赔偿款,老人不同意。经法院核实,小李确实经济困难,同时无力提供相应担保,法院遂判令小李每年偿还一笔赔偿款。老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小李家里可执行的财产只有维持最低生活的日常用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中止了对小李的强制执行。[page]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有条件

  ●法条检索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解析

  被侵权人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3点: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适用在人身权益损害上,即只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身份权及相关权益,不包含财产权。二是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精神损害诉讼请求既可以与其他侵权诉讼一并提出,要求合并赔偿,也可以单独提出,单独赔偿。此外,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形式,不再附属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案例释法

  小张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时,旅行社增加了大量旅游购物的行程,小张感到这趟出境旅游使他未获得旅行的快乐反而徒增烦恼,遂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费。因旅游服务合同权益属于财产权益,不属于人身权益,旅行社违反约定应当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因此小张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后,旅行社在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广告宣传,此时小张可以向该旅行社主张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有严格限制

  ●法条检索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死亡赔偿的特殊规则,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内容解析

  该条款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其一,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赔偿不适用该规则。其二,此时只考虑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如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均不在所虑,确实实现了“同命同价赔偿”。其三,该条款规定的“多人”概念《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其四,该条款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是否适用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其五,该条款只适用于多人死亡情形,不适用于多人残疾的情形。

  ●案例释法

  小江因为酒后超速驾车撞死3名行人,另有两名行人重伤致残。其中,撞死的3名行人中一名是农民、两名是城市居民,撞伤的两名行人一名是农民、一名是城市居民。按照上述规则,小江需按照不同的赔偿规则对上述5名行人进行损害赔偿,其中,对撞死的3名行人可以不分城乡差异一律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等额死亡赔偿,而对撞伤的两名行人则要按照现行城乡二元标准分别计算伤残赔偿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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