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违约在先)赔偿协议是否需要赔偿公司?
更新时间:2021-04-13 22: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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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们公司以疫情、经营不善、资金紧张为理由,去年连续3个月降薪30%(在岗),而后恢复原薪酬发放。今年又连续三个月降薪50%(公司让员工在家,未在岗),而且薪酬从去年5月份开始,一直是延后一个月发放(3月份发1月份的薪酬,4月份发2月份的薪酬,始终连续拖欠1个月的薪酬)。问1: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问2:如果现在我想离职的话,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与公司签订过一份培训协议,里面规定我要为企业工作到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我如果违约将三倍金额赔偿(未规定逐年递减)。问3: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违约在先),我如果想离职的话,赔偿协议是否还继续有效,我是否需要赔偿公司?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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