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王明与祁剑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自己从未参加过什么华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

更新时间:2023-03-18 16:59:33 人浏览
问题描述:
南都市华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张文、李达、王明三人分别持股40%、35%和25%。2019年5月20日,股东王明与祁剑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王明将所拥有的南都华科有限公司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祁剑;价款150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800万元,支付时间是2019年5月底前,剩下的700万元应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未对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做其它约定。祁剑于5月28日按约支付了800万元人民币。此次股权转让未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2019年6月13日,祁剑与张文、李达、王明在南都市大都会宾馆会面。2019年7月16日,南都市发生了一场百年不遇的泥石流灾害,华科有限公司的资产在这场泥石流中几乎损失殆尽,公司净资产仅剩100余万元,包括剩余物资、净债权、存款和现金。2019年9月3日,祁剑向王明提出返还已经支付的800万的请求,而王明则认为股权转让已经完成,祁剑仍需如约向其支付剩下的700万。王明认为祁剑已经参与公司管理,股权转让已经完成。祁剑认为自己在股权转让期间虽然参加过华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聚会,但那些都是熟人之间的非正式聚会,自己从未参加过什么华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更未参与公司管理。双方经反复协商无果。2020年4月15日,祁剑以王明为被告诉至广东省南都市人民法院(其上级法院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怎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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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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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是你自己签的字,而你又被列为公司股东参加了股东会,则应该履行合同,否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2023.05.11 08: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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