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更新时间:2022-11-10 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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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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