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骋-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20-09-01 09: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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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背景:2018年1月28日,我与骋-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与泰-装饰公司,签署《商品房装修协议》。
其中《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交房,逾期180日内支付买受人万分之一违约金,超过180日支付买受人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商品房装修协议》约定装修公司2019年9月30日代为收房,装修款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价X面积=总价。约定装修公司须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协议规定装修。
关于装修款约定按分期支付,其中最后一笔钱为2020年2月28日支付完成。如逾期缴纳装修款,每逾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90日装修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果逾期未缴纳装修款或违约金的,装修公司有权相应顺延本协议完成时间,或在装修结束后拒绝交付给业主使用,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
实际情况:骋-地产未能按《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时间2019年9月30日交付,直到2020年5月11日才交付。泰-装饰在2020年5月11日收房后进行装修。本人因骋-地产延期及泰-装饰未能如期施工而暂缓交付最后一笔精装款。
骋-地产和泰-装饰的交付时间和延期时间 均未有书面通知,只有在精装分期到期时发过邮件催交精装款,但被我拒收。4月30日前其他业主因此到售楼部讨说法,开发商才发相应延期通知因疫情,高考等原因,延期交房,延期总共224天,到2020年8月21交房。 而8月21日到期后又无任何通知继续延期,后面业主维权才公告赔偿从8月21日计算。直到8月31日 其他业主收到通知收房,本人前去询问,得知需本人缴纳精装分期延期违约金后,才能签字收房。
问题: 开发商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疫情等其他原因延期224天,未有赔偿,装修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开始装修,并且未按协议时间交付,未涉及任何责任,但业主因疫情和害怕烂尾延期支付分期款要求缴纳违约金是否合理,装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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