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个人名义购买公司用品的货款2万元由谁承担?丙以股权抵债(实际上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20-05-21 2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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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赤沙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赤沙公司),四人的初始方案为:注册资本共100万元,甲以厂房作价60万元,乙以劳务出资作价10万元,丙以其对张三的债权出资作价10万元,丁以货币出资20万元。甲为筹办三水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甲于2016年9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一批2万元的公司办公用品。2017年3月,公司取得营业执照。4月,赤沙公司为甲提供担保,股东会表决时,甲、乙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决议。丙与其妻不合,丙妻要求丙补偿10万元,丙协议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抵偿给丙妻,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回答问题:
(1)初始出资方案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公司成立后,甲以个人名义购买公司用品的货款2万元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丙以股权抵债(实际上股权转让)的协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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