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认定公司已开始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动作?无论我们劳动者同不同
更新时间:2020-04-22 09: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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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熊律师!我们合同签订工作地点是厦门市,办公机构定义为中国区总部,但合同签订的单位注册地是晋江市,为项目公司性质。现公司要取消厦门总部办公地点,迁移至晋江办公。为此,公司发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函件”。想请教一下,这个函件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认定公司已开始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动作?是否满三十天后,无论我们劳动者同不同意,公司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只赔N+ 1,而不用赔偿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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