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提供的两个确定无疑的时间,法官可以选择性釆信其中一个吗?
更新时间:2020-04-06 09:47:34
人浏览
问题描述:
彭某在我处借款8万元,我在刘某处借到8万元转借给彭某,彭某出具借条,约定到期应本息应还9万元,但彭某到期请求续借,我自行筹款归还刘某9万元。诉讼时彭某提供自行记录的账本,账本真实性并未证实,一审法院因上面没有我的签名并未认可,我胜诉。由于账本记载时间(时间较模糊)和我还款的时间非常接近,但在二审庭审时彭某又非常肯定地陈述了另外一个较远的模糊日期。二审法院依据账本记录时间和我提供的银行还款时间判我败诉。请问二审这样判对吗?选择性采用账本记录时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