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同员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息15%,借款合同有企业公章及企业法人个人签章也有借钱给集团的员工个人签
更新时间:2019-07-15 16: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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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是宁夏青铜峡户籍的一名中国公民,我在2012年至2019年工作于宁夏xx集团,期间2012至2018年宁夏xx集团开展员工福利借款事宜向员工借款开展经营活动,并同员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息15%,借款合同有企业公章及企业法人个人签章也有借钱给集团的员工个人签字并按手印。我是在2016年及2017年分别同宁夏xx集团签订福利借款协议并将本人20万现金分两次借给集团,宁夏xx集团及其名下6家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在2018年12月提请银川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银川中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驻xx集团后依法开展了破产重整管理工作,我也按照管理人通知时间申报了相应的借款债权,在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包括我在内的近两百多员工的福利借款债权被管理人定性为普通债权,截止今日我们员工借款xx集团任未偿还,200多名签订福利借款同的员工包括我在内手上都有有签订的xx集团福利借款合同、转款凭证,xx集团收款收据,我想咨询老师,在xx目前破产重整过程中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我的债权被判定为普通债权我该如何维权,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拿回我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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