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到货款,先开收据
更新时间:2019-05-24 09: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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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客户要求先开收据,再付款。他们公司的流程是拿着收据去会计那备案。然后会计安排打款。但是我再网上查到他们家公司有9条诉讼,都是因为对方为支付货款而成为被告,最终官司失败。所以我比较害怕,在预先开收据的备注栏里这样写:此收据仅作为贵司请款依据,请贵司在收到收据后,三日内付清上述货款到我公司公户,收款账号为:.....三日内贵司未付款,此收据自行作废。可以吗?受到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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