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是否能看作与买卖不破租赁相反的约定?还是可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继续占有
更新时间:2019-02-25 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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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甲乙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租期1年已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出租人甲在3个月后主张要卖掉房子,二人预先拟定的合同中就违约责任中达成如下条款: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换相应的租金。
我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条款是否能看作与买卖不破租赁相反的约定?承租人只能主张违约金条款还是可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继续占有使用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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