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武汉,于2009年与刘某开始交往,2011年同居,2017年7月分手。
同居期间本人每月向刘某
更新时间:2018-11-16 1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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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本人在武汉,于2009年与刘某开始交往,2011年同居,2017年7月分手。
同居期间本人每月向刘某支付6-7千元,并且出资10万元给刘某购置一套住房(在刘某名下)。
问题:1,贵律师能否代理追讨10万元的事务?
2、如可,收费标准是多少?
谢谢!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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