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武汉,于2009年与刘某开始交往,2011年同居,2017年7月分手。 同居期间本人每月向刘某

更新时间:2018-11-16 13:40:17 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在武汉,于2009年与刘某开始交往,2011年同居,2017年7月分手。 同居期间本人每月向刘某支付6-7千元,并且出资10万元给刘某购置一套住房(在刘某名下)。 问题:1,贵律师能否代理追讨10万元的事务? 2、如可,收费标准是多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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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旷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应该可以的。请约时间当面详谈。
    2018.11.16 14: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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