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4月份与A公司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后A公司帮我交了社保(

更新时间:2018-08-01 16:02:31 人浏览
问题描述:
18年4月份与A公司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后A公司帮我交了社保(为交社保,按照社保最低基数3300月薪签了一份合同),再无其他合同,而我实际工作在B公司,A,B公司名义上是两个公司,其实是一个老板,5月底B公司对公账户一次性给我发了工资10000,到目前为止没有发过其他工资。现在想离职,想通过仲裁机构维护个人利益,请求补齐试用期工资,同时请求补发我7.8月份双倍工资,是否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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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璐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你好,首先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若你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约定的适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你可以主张期间的工资。之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在B公司工作,视为劳动关系依然成立,可以主张一个月后的双倍工资,至于具体时间,建议你携带相关合同材料到律所咨询。此外,你可以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你的问题还存在很多关键点需要核实,建议你到律所面谈。
    2018.08.03 16: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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