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4月份与A公司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后A公司帮我交了社保(
更新时间:2018-08-01 16: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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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4月份与A公司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后A公司帮我交了社保(为交社保,按照社保最低基数3300月薪签了一份合同),再无其他合同,而我实际工作在B公司,A,B公司名义上是两个公司,其实是一个老板,5月底B公司对公账户一次性给我发了工资10000,到目前为止没有发过其他工资。现在想离职,想通过仲裁机构维护个人利益,请求补齐试用期工资,同时请求补发我7.8月份双倍工资,是否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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