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8日,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时间晚于追加的质押合同时间,?

更新时间:2018-07-04 16:12:46 人浏览
问题描述:
肖律师您好。我是银行工作人员,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单位跟客户签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之后大概半年时间,因为借款人风险状况加重,我们要求补充担保措施,追加了借款人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8日,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在2018年6月13日跟借款人签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把追加的担保补充进了借款合同。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时间晚于追加的质押合同时间,是否构成法律瑕疵或风险??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律师解答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肖升东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关键在于补充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2018.07.04 16:17:22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在线解答
  • 描述问题
  • 接入律师
  • 问题解决率99%
立即咨询
当前已有 3456 位用户正在咨询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