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8日,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时间晚于追加的质押合同时间,?
更新时间:2018-07-04 16: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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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肖律师您好。我是银行工作人员,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单位跟客户签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之后大概半年时间,因为借款人风险状况加重,我们要求补充担保措施,追加了借款人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8日,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在2018年6月13日跟借款人签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把追加的担保补充进了借款合同。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时间晚于追加的质押合同时间,是否构成法律瑕疵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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