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同乡以合伙投资形式邀我入股安徽省金寨县燕子河大峡谷开发民宿项目,并没有任何约定民宿项目的款
更新时间:2018-07-03 1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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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您好。2016年同乡以合伙投资形式邀我入股安徽省金寨县燕子河大峡谷开发民宿项目,后期分别于16年4月,9月,10月先后共投入15万,此款项由我妻子账户汇入他妻子账户,电子汇款单备注了款项用途,后期此项目并未实施,同乡又拉了几个人一起在合肥市开了餐饮公司转别人开的一家餐厅,其中有我百分之五股份,并没有任何约定民宿项目的款项用于餐厅经营,餐厅经营不善,一年后被迫关闭,同乡携余款跑路,请问我能不能以不当获利起诉返还民宿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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