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并案处理时民事案件原告当事人是否享有判决结果知情权,如何享有,有何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8-05-27 08:47:54 人浏览
问题描述:
尊敬的杨律师你好: 我与2017年8月初因房屋财产被人非法强行侵占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立案并于2008年8月31日一审开庭审理结束,但始终没有判决结果。2009年2月29日,通过多方联系我从法院得知,我的起诉案件因与案外人陶某诈骗案有关已由法院移交公安并案审理。从此案情查无音讯。直到2011年初,法院民庭负责人在我的若干次追询后,才指导我以确权的名义重新起诉立案。 在2011年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向法庭提供了(2008)建刑初字113号判决书,以该判决书中把我列为案件被害人为由,判决我败诉。并使我从此上诉、申诉均无路可走。事实上2008年3月31日形成的(2008)建刑初字113号判决书判决的事情我毫不知情。我既不知道这份判决是何时开庭审理的,又不知道我是如何被别人的判决书把我定为受害人的,法院也从未告知该判决书中我是涉案当事人。我自己的房屋就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县法院明目张胆地奉送给非法入侵者。我申诉到市中级法院,好心的法官指点我“想打赢官司必须从刑案错判开始”。为此,特请教你帮忙指点?恳盼回复。请求人:钱华1335799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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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荣艳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131-3115-5891
    你好,从介绍情况来看,这个案件可以说扑朔迷离、一波三折。按说你如果是刑事受害人,当时应该从公安机关起就应当对你询问,即便没有,法院审理中发现证据中缺少受害人证据,也应当令起诉机关补足。如果刑事判决确有错误,但已经生效,你就只能申诉了(你不是刑案的被告或附带民事原告,无权提起再审)。
    2018.05.27 1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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