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人曾上班的公司赔偿本人“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8-05-23 1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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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人曾上班的公司赔偿本人“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三万一千元”。现公司拒不支付并向高兴区法院提起诉讼驳回仲裁庭的裁决。理由是本人的仲裁请求为“支付申请人月薪2倍的(T+1)经济补偿金“,而成都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两者与依据明显不符,违反”不告不理“的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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