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李主要责任 邵次要责任 张无责任邵轻伤住

更新时间:2018-05-08 15:13:50 人浏览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 车主李,白色机动车 两轮电动车,骑车邵,做车人张(车属于两人共有) 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 邵,驾驶车辆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之规定, 认定结果, 李主要责任 邵次要责任 张无责任 邵轻伤住院7日 张重伤住院1月多 肘关节骨折已经做手术,手腕有待观察是否手术,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
立即提问
律师解答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王继
    服务地区:河南-周口 158-3626-0377
    责任已经划分,按照责任划分要求赔偿。
    2018.07.08 16:49:29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在线解答
  • 描述问题
  • 接入律师
  • 问题解决率99%
立即咨询
当前已有 3456 位用户正在咨询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