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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案例
来源:李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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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的规则有七种,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够定罪量刑,它的要求是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案例?

  一、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案例

  2004年12月21日,成都市某区大丰镇居民龙长治因病死亡。其子龙子义等四兄弟为其父办丧事,将灵堂设在龙子义楼房底层堂屋内,至同月31日安葬。其间,死者亲朋等在灵堂内外焚烧香蜡钱纸。12月30日8时许,龙子义之妻罗忠琼等三人在与灵堂一门之隔的卧室内休息时感到身体不适,经区二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CO)中毒,同日出院。2005年1月3日14时许,发现租住在与罗中琼等人卧室一窗之隔的偏房内的外地打工者刘祥智(48岁)与其妻郑辉清(46)卧床死亡,法医学鉴定系“CO”中毒所致。经公安部门勘察:龙子义楼房坐东向西,底层自北向南依次为厕所、罗中琼等卧房、堂屋(灵堂)、杂物间。罗中琼等卧房与灵堂有一门相通,其背面搭建一间偏房,即二受害人租住房,两房之间有一用木板钉封的有缝隙的窗户。租住房西面外墙倚一北面洞开的无门小屋,屋内靠东墙放一蜂窝煤炉,一有缝木门与租住房相连。

  2005年1月31日,受害人刘祥智、郑辉清夫妇之子刘郑、女刘慧及刘祥智之父刘发元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龙子义等四兄弟,认为被告方在其父去世后于2004年12月23日至31日办丧事过程中,大量焚烧香蜡钱纸产生“CO”,引起龙之义之妻罗中琼等三人“CO”中毒,送罗等三人到医院抢救的同时,没有查看和通知与中毒者仅一窗之隔的受害人,致二人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作为两死者住房的出租者龙子义没有尽到对承租者提供安全居住环境的义务,依法要求其与另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计23.30万元。被告方辩称:对刘祥智夫妇死于“CO”中毒的鉴定无异议,但“CO”产生源不是被告方焚烧香蜡钱纸,而是死者生活做饭用的蜂窝煤。香蜡钱纸燃烧与空气接触面大,属充分燃烧,只产生“CO2”。蜂窝煤在封闭时属典型的燃烧不完全,容易产生大量的“CO”,并顺北风从门缝中吹进室内。在室内空气不流通的情况下,“CO”浓度加重并从有缝隙的窗户渗进罗中琼等三人中毒时的卧房,不仅导致二受害人死亡,且造成罗中琼等三人轻微中毒。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双方所举证据及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所取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无异议的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质询确认的事实有:受害人确系“CO”中毒致死,但排除他杀;罗中琼等三人12月30日8时许“CO”中毒的病历证明;经双方认可的现场勘察平面图;2004年12月29日至2005年1月2日是阴雨北风1—2级的气象资料;2005年1月3日14时许尸检法医学报告:死者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2天左右;死者“大自然家私厂”上班工友曾章琼等三人称最后一次见二死者是在12月29日下午于上班的地方的证明;罗中琼等三人中毒时的出诊医生陈某在公安机关所做询问笔录中陈述:在现场,看见堂屋摆成一个灵堂,前面烧着香蜡,一口直径约40cm象锅一样的东西摆在中间烧钱纸,堂屋右边门进去就是病人的房间。听院子里的人说头天放在街沿外边烧都没事,早上5点过搬进堂屋烧结果人就遭了;成都市公安局刑侦局理化室主任廖某陈述:就“商含值”方面而言,香蜡、钱纸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的数量远远多于蜂窝煤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数量,且一氧化碳具有较空气轻且易扩散的物理特征。

  二、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

  《刑诉》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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