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农村宅基地及其上自建房如何分割?
作者:侯亚伟 更新时间 : 2022-04-11 浏览量:1288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自建房的分割,往往是个难题。根据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相关规定,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宅基地及地上自建房的分割相较于城市商品房的分割,更为复杂。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共有的农村宅基地及自建房的处理。
首先区分该宅基地和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处理中,如果法院认为该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离婚以后(共有基础丧失),另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进行分家析产;如法院认为该宅基地和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二、在离婚后分家析产诉讼中,认定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和共有人。
离婚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认定共有人的范围和认定共有财产的范围是关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的现实生活情况、家庭成员户口状况,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房屋修建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等情况。
家庭共有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认定时应当区分哪些是合法建筑,哪些是非法建筑,非法建筑不应当包含在内;应当考虑是否分家、是否有独立的宅基地等;共有人的认定,应考虑该家庭成员在该宅基地上是否享有权益,根据建设、出资、出力、居住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离婚后共有农村宅基地及自建房的分割方案。分割时,根据共有人所占份额进行分割。从既方便居住,又能保障家庭成员的宅基地权益角度出发,尽可能对可分割的房产进行。宅基地房屋有别于城镇商品房,我国宅基地制度系为保障农村居民居住权而设立,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和宅基地的唯一性,在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折价补偿的前提下,不适宜于折价补偿。如单纯进行折价经济补偿,则该共有人在丧失讼争房屋所有权后,即丧失了保障其居住权利的宅基地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又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对比经济补偿和实物分割后造成的不良影响,显然实物分割更能体现对共有人的居住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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